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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奶瓶体造型雷同,侵权!

发布时间:2020-04-15 来源:www.ceal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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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维他奶公司)与佛山市粤家园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粤家园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泽杰饮料批发部(下称珠吉泽杰批发部)、施某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粤家园公司停止使用与维他奶公司瓶装维他奶豆奶饮料近似的包装、装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珠吉泽杰批发部停止销售涉案“三味佳”豆奶饮料;粤家园公司、施某安连带赔偿维他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万元。

 

  对此,有专家表示,快速消费品行业的仿冒商品多在线下小商品超市销售,具有隐蔽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价值不高的小商品时,易受近似包装装潢影响,购买仿冒商品。企业在遭遇侵权时,要注意积极维权,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

 

  豆奶包装引纠纷

 

  据了解,维他奶公司经授权拥有第 10580430号、第10580582号、第10580580号、第10580583号“VITASOY+维他奶+图形”、“维他奶+VITASOY+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粤家园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食品,施某安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珠吉泽杰批发部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等。

 

  维他奶公司发现粤家园公司生产、珠吉泽杰批发部销售的“三味佳”豆奶产品包装装潢与其生产、销售的236毫升瓶装维他奶豆奶饮料瓶身造型相似,均呈现狭窄-宽-内收形状,且瓶颈处有带状红色图案等,遂以珠吉泽杰批发部、粤家园公司、施某安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前述4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维他奶豆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库存;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三被告辩称,涉案包装装潢在市场上较为常见,不具有特有性,并提交证据显示市场上销售的“吉祥树鲜磨豆奶”“鲜源豆奶”“中林豆奶”等产品均采用玻璃瓶装,瓶身均呈狭窄-宽-内收形状,瓶颈处、瓶身中上部分别有带状红色图案、椭圆形的红色标贴并内加白色字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涉案商标立体化使用在瓶装豆奶饮料上,本质上是将商标标识所包含的二维形状、主要要素及其组合,完整呈现在商品上,未改变商标标识本身和标识起到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粤家园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作涉案产品外形的立体化使用行为是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在整体外观上均为瓶装图形,涉案商标中文字与被控侵权标识中文字在整个标识中的位置对应一致,但文字读音、含义、外形均不一致,视觉差异较明显,不应认定为近似,故对粤家园公司侵犯维他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包含了涉案产品包装、装潢构成要素中的显著特征,构成近似;且粤家园公司明知原告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却未合理避让,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珠吉泽杰批发部仅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不存在销售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粤家园公司立即停止在“三味佳”豆奶饮料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珠吉泽杰批发部停止销售“三味佳”豆奶饮料;粤家园公司、施某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粤家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称,维他奶产品的瓶体包装属于豆奶产品常见的通用包装,并且“三味佳”豆奶产品虽然瓶体形状及瓶身图案排版与维他奶产品相似,但瓶体上有醒目的“三味佳”“SANWEIJIA”字样的商标,与“维他奶”“VITASOY”无一字重复,从直观的视觉效果来看,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维他奶公司辩称,粤家园公司提到市场上其他玻璃瓶体的豆奶产品数量较少,不能证明涉案包装装潢为行业内的通用包装。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维他奶公司的包装装潢不论整体效果还是区别设计,均极为接近,易造成混淆,故粤家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粤家园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他奶公司最早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包装装潢中的文字、图形、色彩、形状等方面的设计元素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故认定形成显著特征。维他奶豆奶饮料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维他奶公司联系起来,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特征;236毫升瓶装维他奶豆奶饮料产品经过多年的市场营销,取得较高的市场美誉,且销量巨大,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维他奶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应予保护。此外,被诉侵权包装除了文字有区别以外,其他基本特征均与维他奶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的特征相近似,易引起混淆,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新抵御风险

 

  在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王佩佩看来,该案判决中,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在于两点,一是原告商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二是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产生混淆。一二审法院结合相关证据,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充分对比考虑,得出该侵权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引起混淆的结论,是非常恰当的。

 

  近年来,因包装装潢近似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在饮料行业并不鲜见。“牛奶、饮品等快速消费行业中存在大量仿冒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商品大多流向一些小超市、小商店中进行销售。消费者稍有不慎就会买到仿冒品,事后难以维权。仿冒商品一方面搭便车挤占市场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以次充好,不仅损害被仿冒商家的权益,更是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极大隐患。被仿冒的企业的市场投入得不到正向反馈,大大挫伤了企业的大力创新及品牌建设的积极性。若不加以制止,长此以往,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态势将愈演愈烈,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阻碍行业发展。”王佩佩表示。

 

  对此,王佩佩建议,企业应该注重产品研发和商品质量,努力打造自身品牌,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在商品研发及推广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力求自主创新,商品的包装装潢、广告创意、宣传方式等切忌抄袭、模仿他人从而降低自身风险。同时,企业应当发展与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面对市场上鱼目混珠的行为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打击抄袭、模仿、攀附他人商誉搭他人便车的不法企业及个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本报记者 郑斯亮)

  

江苏华企立方市场部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