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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牵连平台同时被告 超四成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9-04-26 来源:www.ceal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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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洋IP《小猪佩奇》在中国火了,佩奇也成为十足的“带货王”,大量“蹭流量”的产品随之而来。自2018年下半年起,杭州某法院陆续受理了80余起小猪佩奇的权利人针对淘宝、天猫卖家和平台提起的著作权侵权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要求赔款总额高达2832万元。今年4月初,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小猪佩奇”商标侵权案,天猫一店铺因销售商品名称为“小猪佩奇”的各类服装,且售卖的服装前胸的“Peppa Pig”标识与“小猪佩奇”的注册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判赔70万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来捞金,迟早是要还的。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企业声誉研究中心以国内38家网购平台为样本,获取2019年第一季度与该平台以及平台商家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诉讼信息,透视网购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向。

    82.9%判原告胜诉“知识产权”在国内早已不陌生,但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行为依旧层出不穷。当网购平台成为新经济运行的“主战场”,也为“知识盗窃”带来新的洼地,平台如何避免为知识产权侵权“代言”成为社会关注的又一话题。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企业声誉研究中心梳理了2019年第一季度与网购平台及平台商家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的1371份裁判文书,发现共5家网购平台因入驻商家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或企业知识产权被起诉,分别是淘宝、京东、拼多多、天猫和网易考拉,均是入驻商家和平台同时被列为被告。淘宝是当之无愧的“被诉大户”,3个月内被起诉超过500次。

    分析发现,在1371份裁判文书中,共有1119份民事裁定书,252份民事判决书。说明超八成的侵权案件以原告撤诉或驳回上诉裁定而结案。而252份民事判决书里,有209份判决被告侵权。

    判决均只需入驻商家担责

    对原告胜诉的判决书进行逐一分析,被告主要涉及4家平台,淘宝占52.2%,京东占24.9%,天猫和拼多多各占14.4%、8.6%。不过,判决结果均为平台入驻商家承担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平台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来自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成为多数平台在法庭上的抗辩理由,即“平台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过错”。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只有在明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如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平台明知侵权行为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则平台无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平台应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注意义务

    可是,平台对此真的可以撇清责任吗?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董宜东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表示,平台构成侵权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为商标权或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包括仓储、运输、邮寄、经营场所、网络交易平台等,“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平台不作为,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第二种是不但没有审查,接到了权利人指控商家侵权的通知,依然不作为。”董宜东认为,平台在商户入驻时应当加强审查,日常应当加强对平台商家的管理,如果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依然被发现商家侵权行为,则平台不构成侵权。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相关报告指出,电商平台基于行业经验或者管理经验,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预见、判断和控制能力,承担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侵权注意义务。例如,电商平台如果对侵权信息进行了置顶、推荐,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栏目首页或网站页面明显可见位置,则认为电商平台违反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不同平台商家侵权特点不同

    2018年阿里巴巴的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中提到,要“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其实,不少网购平台早已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种商业新业态新模式都必须恪守的底线,也是企业提升声誉的必修课。

    要治理侵权行为,网购平台或需先了解哪些行为最易侵权。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企业声誉研究中心分析发现,在“确认被告侵权”的民事判决书中,43 .1%为知识产权范畴内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中,最常提到的的侵权案由是“侵犯发行权”。你一定记得影片《捉妖记》中的小妖王“胡巴”吧,因为太受欢迎,自然少不了被蹭流量分子盯上,有段时间淘宝、京东等平台可以看到大批胡巴毛绒玩具袭来。殊不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美术作品形象用于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同时,这些“胡巴玩具”还侵犯了著作权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著作权里的复制权、专有出版权也会出现被侵犯案例。

    在判例中,38.8%为网售商品与他人美术作品形象相近,这类行为往往侵犯多项著作权权利,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和署名权等。著作权规定范畴内,还有4.3%的案件因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对其他图书内容进行“精编”而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平台售卖该类图书也一同被起诉。

    商标权侵权也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经常说的“假货”,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次统计中,该类型案件占35.4%。不过,山寨货被发现,下场也够惨,本期分析的案件里,有商家最多被判赔了150万。

    提到知识产权,你或许第一反应不是著作权,不是商标权,而是“专利权”。盗用他人专利,就是堂而皇之窃取他人知识劳动所得。在此次分析中,17 .2%为网售商品实施他人专利,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是裁判文书中主要提到的侵权内容。

    在涉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也有4.3%是由于商家间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侵权行为,例如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生产不合格产品,更有离谱者冒用他人商标还反咬一口,例如淘宝平台商家冒用“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主体材料和商标证书向淘宝公司投诉原告商家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商标权,致使原告所售商品链接被淘宝公司删除,从而无法进行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还发现,不少原告主体集中,15家企业及个人同时起诉多家平台经营者,京东、淘宝、天猫、拼多多等往往被一起点名。

    具体到每家网购平台,被诉侵权案也有不同的特点。以京东为例,多半为入驻商家被判侵犯他人著作权;涉及拼多多的案件88.9%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平台被连带起诉影响声誉

    平台入驻商家涉侵权,对网购平台声誉势必构成影响。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企业声誉研究中心以38家网购平台为样本爬取了2019年第一季度的新闻,共梳理出近40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涉及淘宝、天猫、拼多多、小红书、国美、盒马鲜生等6家企业,明确点名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占比超过四成。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新经济企业声誉监测系统显示,在这些事件发酵之后,相关企业的声誉都有下滑。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董宜东认为,无论是法律诉讼还是媒体曝光,都会让消费者对平台产生管理不严、不信任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认知;对商户而言,平台无法尽到管理义务,频繁发生商户侵权的行为,会影响到未侵权商户的信誉,降低消费者的好感;从平台本身而言,不积极主动地管理平台发生的侵权行为,履行相应职责,企业声誉也会受到负面冲击。

    专家建议

    平台应加强审查巡查抽查

    面对网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董宜东建议,平台首先应在商户入驻时进行审查,看商家是否曾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巡查、抽查,一旦发现即刻进行下架涉事商品;第三,在收到其他权利人的投诉时,应第一时间调查、落实,制止侵权行为。

    而在法律规范或者行业监管等外部力量约束方面,董宜东建议,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宣传,让企业、商户知道如何用法律规定去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此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中,例如国家正在不断修正商标法的基本规定,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原则,注重在线权益的保护,对于想通过注册商标谋取执法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会越来越严格,更多地保护诚信经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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