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饮食文化源远流长,一句“食在广州”足以彰显其在美食界“扛把子”地位。在众多粤菜品类中,烧腊是一款颇具特色的食品。然而,一家专注经营烧腊的“大塘烧鹅”品牌近日却遭遇了知识产权烦心事。
因认为广州海呐百村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呐百村公司)、广东大塘烧鹅饮食有限公司(下称大塘烧鹅公司)等恶意抢注并在经营中持续使用“大塘烧鹅”商标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市大塘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大塘食品公司)负责人李健强将前二者起诉至法院。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相关被告申请注册第4820151号“大塘烧鹅”商标(下称被诉侵权商标)文字与李健强主张的在先未注册商标“大塘烧鹅”的文字完全相同,其相关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须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并赔偿李健强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
据了解,“大塘烧鹅”是广州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该案因涉及本土知名品牌保护、商标恶意抢注以及使用者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等问题而受到关注。该案二审充分考虑了“大塘烧鹅”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特别是关注受让恶意抢注商标的主体在面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过程中主观状态的变化过程,及其行为的恶意,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有力地保护了知名企业的在先权利,而这也给其他餐饮品牌提供了维权样本。
起诉同名店铺侵权
公开资料显示,李健强之父李启培于1981年创建了广州市大塘食品烧腊加工场,并推出传统烧腊食品——大塘烧鹅。随后,李启培开办了数家专营大塘烧鹅的专营店。2000年左右,李健强子承父业,成立了大塘食品公司并接纳经营李启培创办的大塘烧鹅专营店。李健强不仅引入了现代化企业生产管理及加盟连锁经营模式,还将“大塘烧鹅”字号授权给专营店和加盟店使用。经过多年的运营,“大塘烧鹅”已成为广东地区颇具知名度的美食文化品牌,并拥有几十家连锁店。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健强在截至诉讼发生前并未就“大塘烧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005年8月5日,曾在“大塘烧鹅”连锁店工作过的案外人王某就被诉侵权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随后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快餐店等服务上。2010年11月2日,王某将被诉侵权商标转让给该案被告海呐百村公司。随后,海呐百村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其关联公司大塘烧鹅公司使用。紧接着,大塘烧鹅公司将被诉侵权商标授权给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源瀚饮食店使用,后者在多个外卖平台进行了推广使用。
而这引起了李健强的注意,其认为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涉嫌侵犯了自己在先使用的“大塘烧鹅”字号的相关权益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公证取证后,李健强将上述各方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之中使用“大塘烧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与“大塘烧鹅”相同或近似的字样等。
对于李健强的起诉,海呐百村公司等辩称,被诉侵权商标系其从案外人王某处转让获得,该商标有合法的商标注册证,自己无抢注被诉侵权商标的恶意,属于善意第三人。此外,在被诉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相关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被告的抗辩,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
一审判决后,海呐百村公司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海呐百村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警示意义不容小觑
在该案一审和二审中,海呐百村公司等坚称自己对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并无主观恶意,且在被诉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均可合法使用该商标。那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朱文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海呐百村公司从王某处受让该商标时可能不知悉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2011年1月4日李健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撤销该商标时,海呐百村公司的主观状态应属明知。此外,原商评委于2016年3月7日裁定被诉侵权商标无效,虽然海呐百村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裁定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海呐百村公司使用该商标也应当善意、克制,不应继续扩大原使用范围。然而,在此情况下,海呐百村公司仍出具授权书授权大塘烧鹅公司等负责被诉侵权商标的品牌推广及运营管理工作,并于2017年5月16日作为股东设立大塘烧鹅公司从事餐饮管理等服务。大塘烧鹅公司又于2017年11月3日持海呐百村公司出具的前述授权书将被诉侵权商标授权给该案另一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企业名称注册和商标授权使用行为均难谓善意、合理。因此,合议庭认为,海呐百村公司主张其并无主观恶意且在被诉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均可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事实上,该案发生的主要缘由在于原告未及时就其企业字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未进行周密的知识产权布局,因而给了他人恶意抢注的机会,而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比如餐饮老品牌“京天红”、网红糕点品牌“鲍师傅”等也曾有类似遭遇,为此他们后来不得不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维权。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纵观此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相关经营者在前期经营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不够,要么未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要么只在个别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注册。此外,在发现他人疑似侵权时,这些品牌所有方未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以至于对方不断发展壮大,有的还在全国区域内成立连锁店或者加盟店。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公布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还从严从快处置了一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并对违法个人、企业和代理机构进行曝光,这给权利人提供了制度和政策保障。因此,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时,要及时搜集证据,然后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此外,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也是很好的维权途径。”翟巍建议,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建立自己的法务团队或者同专业律师等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打造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防线,既要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如有必要可以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也要不定期地进行商标检索和风险排查,防止他人恶意抢注等。更为重要的是,相关经营者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通过诚实守信经营和打造自有品牌等合法手段提高品牌影响和竞争力。(本报记者 姜 旭 通讯员 徐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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