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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出圈!王濛“东北唠嗑式”解说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

发布时间:2022-02-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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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赛事转播中,“王濛解说”一次次冲顶热搜。笔者认为,在短道速滑男子1000米决赛第一组比赛中,王濛对中国短道速滑运动员任子威和韩国短道速滑运动员黄大宪等选手状态的分析,以及对裁判回放视频的讲解等内容,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作品。


  北京2022年冬奥会赛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与此同时,精准的用词和频出的金句也让“王濛解说”这一话题频繁登上微博热搜。王濛是我国前速度滑冰和短道速滑国家队成员,此次她在咪咕体育平台上专业又不失趣味的解说方式不仅点燃了观众的激情,也将比赛直播的热度一次次拉高。网友评价王濛为“被短道速滑事业耽误的相声演员”。那么,王濛对于体育赛事的精彩解说在法律意义上是否构成作品?如构成作品,又属于什么类型的作品?笔者借此对体育赛事解说的作品定性予以阐释。


  应具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因为只有“外在表达”才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第三,“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第四,“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对劳动成果要有独立的贡献,体现个性化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且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体育赛事解说能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简短的口头表达不属于作品。过于简洁或者简短的语言文字表达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这意味着如果是过于简短的口头表达往往难以被认定为作品,比如“真棒!”“又犯规了!”这些过于生活化的语言不满足表达的复杂度,不具有独创性。只有将字词与字词、句子与句子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以及个性化表达、展示文艺美感或传达一定信息时,才有可能构成作品。


  单纯的比赛实况介绍即便描述的内容极为精彩,也不构成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2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对体育赛事的单纯事实描述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因在于其仅仅说明何人何地何时何事,尽管用于描述事实的语言本身是表达,语言表达也很容易与描述的事实发生混同。当事实和表达发生混同时,表达不能受到保护。


  体育赛事解说除了包含比赛实况的介绍外,还需要解说员把控讲解的节奏、把握说话时机,将直播画面中观众不了解的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进行解释。此外,解说还包括对比赛画面的必要补充说明,介绍比赛人物、环境、比赛专业知识以及赛事的预告,对场上比赛情况进行的评价、对比赛比分结果的预测分析等内容,这些都是解说员独创性的体现。就此次王濛的赛事解说而言,比如在此次短道速滑男子1000米决赛第一组比赛中,其对整个赛况的描述,对中国短道速滑运动员任子威和韩国短道速滑运动员黄大宪等选手状态的分析,以及对裁判回放视频的讲解等内容,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作品。


  可构成口述作品


  通常来说,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解说属于口述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2项规定了口述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与文字作品不同,口述作品具有即兴性,其是在演说等活动中即兴创作出来的,在以演说等口述方式创作作品之前,口述作品不存在。如果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人是事先写好的讲稿,再依照讲稿进行朗诵,那么这应当仅存在狭义的文字作品,口述人仅仅是在实施对文字作品的表演,并不存在口述作品。


  如王濛的解说中,其针对体育赛事的解说是即兴的,在解说内容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王濛的解说属于口述作品。如果不是即兴的比赛解说,是事先准备好解说稿再进行解说,那么只存在文字作品,不属于口述作品。


  体育赛事解说拉近了大众与竞技体育的距离,增强了趣味性和引导性,是语言艺术的创造。随着体育赛事逐渐商业化,解说员也逐渐参与到体育赛事营销及媒体营销行业中。体育赛事解说在具有独创性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口述作品,相应的解说员可以作为著作权人对自己的解说词享有著作权。体育赛事解说是著作权人独创的智力成果,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有利于提高体育节目的质量。(华东政法大学 向思琴 阮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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