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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及违规代理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1-09-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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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杨倩、陈梦、全红婵、张常鸿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有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热议。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对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快速驳回。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热词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要求北京、河北、河南、浙江、广东、福建等地根据公示线索,对相关代理机构立即组织调查,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相关商标信息及申请人、代理人名单,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并迅速行动,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恶意申请及违规代理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浙江:查处恶意申请与违规代理


  8月20日,接受王某委托提交3件“张常鸿排骨包”商标注册申请的温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动撤回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8月24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代理公司及其直接经办人蔡某某予以立案调查。


  据了解,8月3日,申请人王某的丈夫张某某联系涉事代理公司经理蔡某某代理申请注册“常鸿排骨包”商标,在核查后因文字近似被要求调整,之后申请人要求申请注册“张常鸿排骨包”商标。8月4日,代理方在线上商标注册平台提交了“张常鸿排骨包”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与第35类、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收取费用810元。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涉事代理公司及其直接经办人蔡某某予以立案调查;申请人王某其户籍地、现居住地为山东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函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8月25日,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陈梦”商标的行为予以警告并作出行政处罚。杭州、温州鹿城、金华婺城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迅速实地核查,约谈相关商标代理机构,要求其全面自查整改。


  广州:立案调查涉事商标申请人


  8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恶意将“全红婵”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广州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8月9日,广州某日用化妆品公司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1件“全红婵”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广州某日用化妆品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全红婵”商标的注册申请,图谋不正当利益,侵害了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已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正进行后续处理。


  下一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辖区内商标代理监管和线索摸排,不断强化对包括奥运健儿在内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的保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正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郑州:约谈涉事商标代理机构


  8月27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内容,对辖区3家涉事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行政约谈。


  据了解,8月6日,郑州两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分别接受当地一家鞋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某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提交了1件“全红婵”及3件“杏哥”商标的注册申请。8月10日,郑州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接受朱某某委托,提交了3件“杨倩”商标的注册申请。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3家涉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立即整改,并就商标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代理行为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深入解读,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强化自律,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与会的商标代理机构现场签署了承诺书,承诺立即进行整改。


  相关链接:商标法


  根据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本报记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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