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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要迎来“AI时代”?

发布时间:2021-08-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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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澳大利亚先后认定专利的发明人可以是人工智能——

 

  近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决,认定专利发明人可以是人工智能系统。在这项裁决颁布的前几天,南非公开了全球首件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的专利。南非、澳大利亚此番授予人工智能专利权,打破了以往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作为发明人的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引发广泛讨论。


  自“人工智能”概念在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上被首次提出以来,人工智能发展至今,已渗透进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迎来了产业发展的黄金时代。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以及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计算机视觉、机器学习等核心技术取得突破,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会思考的机器大脑”变得越来越智能,甚至可以像人类一样进行发明创造。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的创新成果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南非、澳大利亚同意将人工智能列为专利发明人,为保护发明创造、激励创新提供了新思路。


  两个国家“吃螃蟹”


  在全球智能化浪潮的推动下,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有关智能机器能否作为专利发明人的激烈讨论也随之而来,为当前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律制度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此次南非、澳大利亚授予专利权的是一个名叫达布斯(Dabus)的人工智能系统。该系统由英国萨里大学教授史蒂芬·塞勒领导团队研发而成,本质上是一个经过编程独立进行发明的计算机系统,其基于神经网络不断产生“思维过程”与“记忆”,并由此独立产生创新成果。据介绍,Dabus自诞生以来,已独立发明了一个可调节的塑料食品容器以及一个闪烁的紧急信号灯。


  为保护人工智能的创新成果,英国萨里大学专门组建了一个由国际专利律师组成的人工发明人项目组织,旨在探索人工智能的可专利性。围绕Dabus的两大发明成果,自2019年起,该组织负责人瑞安·阿博特代表史蒂芬·塞勒,将Dabus列为发明人在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多件专利申请。


  自2019年以来,人工发明人项目组织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先后在英国、欧盟、美国、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遭遇“碰壁”,有关知识产权部门均以Dabus不是自然人,拒绝授予专利权。其中,英国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10月特别修改了专利程序手册,在第3.05节明确规定,“AI发明人”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不能被识别为法律所要求的“人”,这将导致专利申请被撤回。


  幸运的是,经过了近两年的努力,人工发明人项目组织付出的心血获得了回报。今年7月,该组织向南非公司与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一件基于分形几何的连锁食品和饮料容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据媒体报道,Dabus在南非成功获得专利权的一大因素在于1978年颁布的南非专利法要求代表专利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者需提供相关证明,但并没有明确提及发明人的定义。瑞安·阿博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一结果表明南非鼓励人们通过制造、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来推动创新。我们希望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在思考如何更好地鼓励使用人工智能来为人类创造利益时,可以以南非为榜样。”


  无独有偶,今年7月底,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史蒂芬·塞勒提起的案件作出裁决,判定人工智能系统可以成为发明人,由此为人工智能在澳大利亚申请专利发放了“通行证”。该案件审理法官乔纳森·比奇在判决书中表示,澳大利亚1990年专利法中没有规定专利发明人必须是人类,并认为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以发明人只能为人类而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是不被认可的,因而要求该局重新进行审理。对此,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表示正重新考虑这一决定,现阶段不予置评。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裁决是一项行政决定,不涉及司法考量。但在负责该案的代理律师理查德·哈默看来,随着国际司法管辖区继续审议人工智能Dabus能否作为发明人这一问题,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这份长达41页的判决书将会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保护模式待探讨


  如今,人工智能在机器学习等核心技术的助力下,正逐渐从辅助人类完成发明创造转变为能够自主创造。近年来,世界各国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据2021年4月发布的《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20》显示,过去十年全球人工智能领域专利申请量为52.1264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创新成果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加快知识产权法律的制修订工作是各国激活创新活力、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英国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以探讨英国1977年专利法如何应对新技术的挑战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变革。在专利领域,部分受访者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当前确定专利发明人身份的法律条件可能会成为阻碍创新创造的一大障碍。对此,英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将以受访者的反馈意见为基础,通过出台人工智能专利审查指南、开展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强化人工智能领域创新,推动英国数字化转型升级。


  近年来,在全球化浪潮的助推下,深化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呼声水涨船高。基于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自2019年以来多次举办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对话会,邀请各成员国、政府间组织等参会代表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和辅助完成的作品和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工智能发明的可专利性、公开和指导原则等议题展开讨论,进一步增进各方对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关系的了解,为解决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出谋划策。


  人工智能时代的号角已经吹响,但该领域的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有待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会思考的机器”的创新成果,期待能有更好的答案。本报实习记者 薛佩雯


  相关链接


  英国


  英国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10月修改了专利程序手册,在第3.05节明确规定,“AI发明人”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不能被识别为法律所要求的“人”,这将导致专利申请被撤回。

 

  欧盟


  2020年1月,欧洲专利局以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八十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为由,作出驳回以Dabus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决定。欧洲专利局在决定中指出,只有自然人、法人可以担任专利发明人或权利人的角色,而发明人专属于自然人。


  中国


  2021年施行的中国专利法第一章第十六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010年施行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中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XX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韩国


  2021年6月3日,韩国特许厅网站发布韩国首例将AI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初审结果,认为AI作为发明人违反了韩国专利法,要求申请人将发明人修改为自然人;若不同意修改,将导致专利申请无效。


  美国


  2020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将Dabus列为发明人的两件专利申请予以驳回。美国专利商标局表示,根据《美国联邦法规》以及专利法等相关规定,“专利申请中只有自然人才能被指定为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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