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一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因专利纠纷进入人们视野。12月15日,科创板上市委第119次审议会议结果披露,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纳药厂)首发获通过。不过,有消息指出,华纳药厂科创板IPO过会,但其销售费用大增,药品陷入专利纠纷。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8月,南京圣和药业起诉华纳药厂侵犯其“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专利权,要求后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涉诉产品左奥硝唑片,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2020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相关案件作出裁决,判决华纳药厂立即停止对南京圣和药业专利的侵害,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华纳药厂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华纳药厂还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中药业)存在产品包装侵权纠纷。今年4月,江中药业起诉华纳药厂制造并销售与其知名商品“江中”牌健胃消食片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健胃消食片,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悉,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科技创新型企业IPO过程中缘何频频曝出专利诉讼?面对纷繁复杂的专利纠纷,相关企业应如何及时有效规避处置?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冠扬律师。
问:遭遇专利诉讼后,为何有些企业有惊无险地成功上市,而有些则暂时止步科创板大门?
答:从目前已经发生的专利诉讼情况可以看到,有惊无险通过审核进而上市的科创板企业本身均已构建起有效的科研体系并对科研成果进行专利布局,形成一张强有力的专利保护网。例如光峰科技在上市之前就拥有诸多激光显示领域的核心专利并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进行风险排查。因此,在上市一周遭到台达电子起诉专利侵权时,光峰科技能够快速做出有效应对,这也就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最佳实例。
反观那些暂时止步科创板大门或者即便成功上市后股价下跌的企业,大都是没有成熟完备的专利体系,从而在受到专利侵权诉讼的攻击后基本上毫无还手之力,例如木瓜移动。这类企业在吃了专利的亏之后痛定思痛,在企业内部建立并完善专利制度的“游戏规则”,力求尽早摆脱这种不利境地。
问:科创板企业IPO被诉专利侵权一般可能发生在什么时候?
答:从实践情况来看,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发生在IPO的整个过程中。如提交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前,已经提交申请文件之后的审核问询过程中(华纳药厂便是如此),甚至在已经成功上市之后,企业仍然会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专利权属纠纷(例如光峰科技)。
在实务操作中,诉讼确认的具体时间有可能与法院立案审查这一必经程序有关。因为判断是否提起相关诉讼的时间是以被告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为准,所以有可能原告提交立案材料的时间在上交所问询之前,而法院诉讼文书是在审核过程中送达至被告,并进而致使被告公开相关专利诉讼。
问:科创板上市委问询企业专利相关问题有何特点?
答: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主要涉及信息披露、核心技术、行业竞争力等。一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需充分准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十二条指出,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关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二是知识产权需支撑核心技术的实施和经营,主要涉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三是知识产权需体现技术先进性和行业竞争力,例如《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四条指出,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问:如何定位企业的科创属性?
答:《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对科创板企业进行了明确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相比其他板块,科创板更加注重科创属性、科技创新相关事项的披露,而核心技术、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事项是科创企业的重要特征。
问:拟科创板IPO的企业遭遇专利诉讼应如何有效应对?
答:应对专利诉讼的核心原则是展示企业在专利应诉、专利无效、专利分析和尽职调查等方面的硬实力,为监管方和投资者的信心增加筹码,使监管方和投资者相信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强大,应对突发诉讼的决心和能力,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并未受到影响。反过来,如果企业对突发诉讼的反应速度较慢,无法及时给出反制措施,那么有可能会影响监管方和投资者的预期和信心,最终可能导致影响上市。作为配套措施,企业还可以考虑利用有影响力的媒体危机公关,积极发布应对措施,展现企业的应变能力,最终形成有利的舆论导向。
从诉讼策略来说,需要相关企业根据具体案情来制定诉讼策略。作为主动出击的手段,加快提起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尽量将涉案专利无效乃是根本应对方案。当然,在符合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双方进行和解也不失为一种良策。(本报记者 陈景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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