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魅族屏蔽搜狐视频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屏蔽他人广告,动了谁的“奶酪”?
通过购买一款路由器,网友可以自动屏蔽视频广告,流畅地追剧,但是这种行为却引发了视频节目运营商的不满。于是该运营商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这款路由器的开发商告到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下称飞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魅族科技公司)、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魅族通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二被告生产并销售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屏蔽搜狐视频网的视频贴片广告以及网页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经营行为产生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45万元,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因屏蔽视频广告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包括爱奇艺、腾讯等各大视频网站都遭遇过此类纠纷,法院一般都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业内人士表示,屏蔽视频广告的经营模式干扰了他人的自主经营,干涉甚至直接打乱他人的盈利模式,不应当被提倡和推广。
销售路由器,引发争议
据了解,搜狐视频主要向用户提供正版高清影视点播服务。搜狐视频网主要盈利模式为两种,一是在用户观看视频节目时向用户展示网页广告和播放视频贴片广告,据此收取广告费;二是通过设置付费会员收取会员费为会员免广告来获得收益。
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又称魅族科技(MEIZU),是国内知名的数码产品制造商。魅族路由器是魅族公司发布的一款简单便携、即插即用的上网产品。
搜狐公司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向本报记者介绍,2017年1月,二原告发现二被告生产并销售的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下称被诉路由器)以“自动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等为宣传口号吸引用户购买,用户购买后,使用该产品接入互联网,即可完全屏蔽搜狐视频网的视频贴片广告以及网页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了非法收益,并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0万元。
对此,二被告共同表示,被诉路由器中屏蔽视频广告的插件需用户自行下载、安装和使用,且该插件并非特定针对搜狐视频网,魅族科技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不具有不正当性;被诉路由器提供屏蔽广告插件并未违反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未妨害搜狐视频网的正常运营;二原告主张的“广告+免费”的经营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等。
干涉他人经营,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二原告通过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在满足相关公众消费需求的同时,亦为自身谋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此乃市场经营之常态。被诉行为显然属于一种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的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行为。法院在综合考虑被诉路由器的销售量、搜狐视频网在相关市场的影响力、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后,判决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45万元。
“尽管二原告在提供视频点播服务时设置了广告,但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这些设定已超出合法经营、自主决策的范围,亦或不正当、不合理地限制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二原告在该案中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案一审法官、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杨德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搜狐公司法务负责人孙磊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保护的不仅仅是搜狐视频,也是整个中国的互联网视频行业,保护的是视频行业自我探索的努力。我们很欣喜地看到,随着正版市场的形成和消费观念的改变,目前视频网站使用人群付费意愿在不断上升,付费用户数量也在不断提升,这正是我们为之努力的方向。”
记者就该案联系魅族科技公司,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企业正当利益,应予保护
屏蔽他人广告虽然能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但是暗含侵权风险,应该如何看待这种行为?该案判决的警示意义是什么?
杨德嘉表示:“目前一些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屏蔽广告服务,迎合了一部分消费者既免费看视频又不用看广告的需求,看上去是有利于消费者的‘善举’。然而这种行为无疑妨碍和破坏了视频平台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也必将使得视频平台在提供免费视频的同时获得广告收益、推广自身App以及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损害了视频平台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这种行为在本质上是属于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
“影视APP为平衡自己的版权费用、获得盈利,均采用了“‘会员免广告’或‘非会员观看广告’的模式。如果没有广告,视频网站经营会受到严重影响,将无法购买影视剧资源,最终用户无法观看正版的影视剧。所以,这种商业模式还是要保护的。”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如果有的市场主体推出的产品使用技术的手段屏蔽掉视频网站的广告,短期和小范围来看,消费者可以免去看广告的负担,但是长期来看,将没有人再向视频网站投放广告,这种产品不但攫取了视频网站应该获得的利益,而且最终也无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该案判决警示迅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公司,在顺应时代发展、以满足消费者利益和需求为由推出新技术的同时也要考虑这些功能和技术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和市场调研。”赵虎说。
孙磊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视频网站都在进行艰难的转型,互联网行业广告收入是基础,也是最后的保障,屏蔽广告扼杀了视频网站的收入基础,使得视频网站对未来预期降低,也会扰乱合法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作为视频节目运营商,我们通过定时更新广告服务器和广告逻辑,来促使这类软件或硬件失效,也在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合法合理维权。更重要的是,我们也在一直调整我们的广告策略,优化广告内容,提升用户交互体验。”孙磊表示。(本报记者 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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