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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杀破狼》海报被指抄袭?!业内人士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07-10 来源:www.ceal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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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电视剧《杀破狼》在官方微博发布海报,并正式宣布主演阵容。与此同时,版权纠纷也随之而来。同日,画手“千临临”微博发文称,《杀破狼》的海报创意抄袭其作品,但与剧方沟通失败。7月6日晚,《杀破狼》剧组在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海报公司和画手就涉嫌抄袭的概念海报分歧较大,暂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已经撤回争议海报,待画手和海报公司另行沟通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实际上,因海报引发的影视版权纠纷并不少见。在这些版权纠纷中,通常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如果被指责方接触且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很可能构成抄袭,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报引纠纷

 

  据悉,《杀破狼》是由企鹅影视、慈文传媒、懿德文化、微颗影业出品,檀健次、陈哲远等主演的古代传奇剧 。该剧改编自晋江文学城作者priest同名小说,讲述了安定侯顾昀与遗落民间的四皇子长庚共同成长,实现个人抱负的故事。

 

  7月2日,电视剧《杀破狼》海报发布,画手“千临临”质疑该海报创意抄袭自己之前的作品,并晒出了对比图。此微博获得了《杀破狼》原著作者priest点赞。7月6日,“千临临”微博更新维权进展,剧方称画师坚持未抄袭,所以不可能撤图道歉,想解决只能法庭见。“千临临”表示打官司耗时耗力而且有很大风险,自己只是普通人,不想再深究此事了。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致电海报纠纷双方,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均未回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海报引发的版权纠纷并不少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公司在制作影视剧海报的时候更多考虑艺术效果或商业效果,而不是著作权上的独创性,所谓“借鉴”他人作品的情况较为多见。有的公司把制作海报的工作外包给其他公司,外包公司在制作海报的过程中使用了他人作品,产生了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例如之前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和《五维记忆》、《楚乔传》和《斛珠夫人》、《赛车总动员》与《汽车人总动员》等等影视剧都传出过海报抄袭方面的纠纷。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熊文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之前有影视剧海报涉嫌抄袭他人创作的卡通人物形象、美术字体的案件,直接抄袭他人美术作品或其中的“创意”的案件并不多见。其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即单纯的“创意”受不受保护?有人认为“创意”属于抽象的思想,而著作权法只保护具体的表达,这恐怕是对“作品”概念的误解。熊文聪认为,作品是人为的符号选择,而符号,既包括外在的视觉形象,也包括内在的内涵所指,两者互为表里,不可分离。“内涵所指”虽然相对比较抽象,但抽象不等于虚无,抽象只是说其需要解读者的认识、理解和概括,其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说,“创意”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要它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即可。

 

  判定侵权标准

 

  在海报版权纠纷中,被指责侵权方通常认为自己是“借鉴”而非抄袭他人的作品。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界定是否抄袭呢?

 

  熊文聪表示,判断海报是否抄袭,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原则。他介绍,“接触”是一种证明推定,即只要涉案作品是已经公开的,且基于生活常理和行业惯例能够推知被告有接触或获得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即满足此要件。比较难的是“实质性相似”如何认定?首先应当澄清的是,作品既包含外在视觉化的符号能指,又包含内在抽象化的内涵所指,故“实质性相似”绝不仅仅限于外在形式上的视觉比对,更何况视觉比对是否相似,只会是一百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毫无统一路径或客观标准可言。他认为,“实质性相似”本质上是法律问题或价值判断问题,而非单纯的事实查明及认定问题。因此,即便是涉案作品所属领域的技术专家或行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只能作为“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参考观点而非起决定性作用的唯一依据。法官应在个案审查中进行情境化的多因素综合考量,即不仅要关注比较对象外在形式上的相似程度,还要分析两者相对抽象的内涵所指如结构、情节、主题等的相似程度;不仅要考察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及过错大小,更要权衡经改动后的被诉侵权表达对原告作品的市场替代性影响以及这种改动的投入成本。

 

  赵虎也认为,在判断是否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时候,主要使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接触可以从作品是否已发表、接触的主体、接触行为以及接触人的心态等方面进行考虑,实践中应该主要考虑是否有接触的可能性。一般认为公开发表的作品都有接触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可以从作品和受众的角度来考虑,从作品上看,应将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对,从文字、图片、布局、图形、采光、色彩搭配等综合考虑。从受众的角度上看,考虑是否会引起相关消费者视觉上的的混淆,是否产生替代左右,普通消费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后能否感觉到两者的区别。

 

  “很多情况下,侵权与否其实行为主体自己是知道的,但是可能出于商业上成本收益的考量,没有看重尊重他人作品著作权的问题。然而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否会影响公司的美誉度,继而影响品牌价值。因此,公司应当在知识产权上布局,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防范侵权风险。”赵虎表示。(本报记者 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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