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曾经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这让很多品牌不得不预防性地注册很多与本品牌相似的商标。但是这种行为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舆论谴责,如今则面临着法律的严惩。不久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被认定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前者立即停产并赔偿损失。
自家产品本来与名牌毫无关系,却偏偏要以恶意模仿或混淆视听的方法,在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上“傍”靠名牌,以期影响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知。“傍名牌”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当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次最高院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的“九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产并支付赔偿金900万元。无疑是以现实判例宣示对“傍名牌”说不,其维护良性竞争、保护知名品牌的导向意义值得关注。
“五粮液”告赢“九粮液”,显然具有李逵击败“李鬼”“山寨”不敌名牌的正能量效应,但赢得这场“品牌保卫战”却经历了长达6年的时间。虽说人们可以以“迟来的正义”和“好饭不怕晚”聊以自慰,但此案的一波三折也告知了人们一个客观社会现实,那就是“傍名牌”之所以任性泛滥,其关键诱因就在于其侵权成本过低和维权成本太高。这应该被视为依法破解“傍名牌”频发现象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傍名牌”希冀能够唬人和规避打击,靠的就是模仿、混淆的“打擦边球”伎俩。众所周知,知名品牌本身就是商品价值、企业财富,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这无疑会让一些没有正当竞争意识的不良企业萌生“蹭热度”“搭便车”的歪脑筋。比如你用“康师傅”我用“康帅博”,你有“雪碧”我就用“雷碧”,看似两个品牌,却宛若孪生兄弟,这既让消费者容易混淆,也极易让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陷入纠结,这也许正是此案几经反复、旷日持久的原因所在。但狐狸终究是会露出尾巴的,也正是“滨河九粮液”中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三字突出,以及“液”“春”等字样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产品近似等细节,让其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暴露无遗。
最高院判决“九粮液”侵权的一锤定音,厘清了“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属性,这既是对热衷于“傍名牌”者的警示与正告,同时也为全国法院系统审理“傍名牌”类案件提供了标杆与示范。
江苏华企立方市场部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