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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堆”再“上新”,不惧恶意抢注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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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树纹玉琮、兽面凤鸟纹玉方座、大型神坛、大型青铜立人神兽……9月9日,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召开“考古中国”重要项目——三星堆遗址考古发掘阶段性成果新闻通气会,通报了三星堆遗址阶段性重大考古成果,众多珍贵文物的“上新”让三星堆遗址再度“出圈”,与之相关的商标抢注与保护问题也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针对恶意抢注大量“三星堆”商标和违法代理“三星堆”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该局对申请人、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传达出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决心和导向。


  对恶意抢注严惩不贷


  今年3月,在三星堆遗址考古发掘工作紧锣密鼓开展的同时,大量有关“三星堆”的商标注册申请开始密集出现,当月便有近30件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截至今年9月14日,共有400余件包含“三星堆”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仅80余件是由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下称三星堆博物馆)提交,而且其他申请人中不乏以“三星堆”作为企业字号或者登记注册地位于成都的市场主体。


  据了解,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舆情监测发现,德阳市瑙米商标事务所在成都市新都区先后登记注册了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今年3月20日的“考古中国”重大项目进展工作会结束后第二天,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通过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提交了16件“三星堆”商标的注册申请。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认为,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核准经营的范围为批发零售食品、茶水服务,其在16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已经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的情况下,仍为其代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违法代理行为。


  在完成调查取证等法定流程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给予警告和罚款4000元的处罚;对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给予警告和罚款4万元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给予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事后,曾某某签订了承诺书,并申请撤回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提交的16件“三星堆”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准予其撤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


  需多方合力严格规制


  “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是企业商誉的集中体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市场主体将与自身毫不相关的“三星堆”等历史文化遗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不仅有损他人在先权益,侵占公共资源,妨碍了正常市场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的需求,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严重背离了商标申请注册使用的目的,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理应被予以驳回。


  “作为三星堆遗址相关文物古迹和旅游景区的实际管理者,三星堆博物馆是‘三星堆’品牌的文化价值和市场声誉树立者和维护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恶意抢注行为主动出击。”熊文聪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三星堆博物馆已经在恶意抢注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了“三星堆”商标且已经产生一定影响,则可依据上述规定来主张对方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如果三星堆博物馆可以证明其对“三星堆”名称享有应当保护的法益,可依据上述规定来主张在先权利。


  “针对处于申请程序中的相关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的可启动快速驳回机制;针对处于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相关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的可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和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对于恶意抢注商标以牟利的转让申请,依法不予核准。”熊文聪表示,应用好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有效防范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在行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新趋势,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注重依法依规、理法并重,注重部门协同、统筹推进,注重健全机制、源头治理,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开展创新和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除了商标主管部门外,还需要多方凝聚合力,包括市场主体的守法、行业的自律、社会的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等。”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刘瑛呼吁,要综合运用商标注册程序内的规制手段和商标注册流程外的行政处罚措施,通过采取法律惩戒、行政指导和信用约束等措施,使规制、教育和引导并重,有针对性地完善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工作机制和从源头上防范的长效机制,形成全面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合力。(本报记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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