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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老店商标被抢注 京天红炸糕反遭“李鬼”状告

发布时间:2019-07-10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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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居民胡女士在家附近发现一家新开的京天红炸糕店,品尝后觉得味道和印象中的不一样,向虎坊桥京天红投诉后才发现,这竟是一家山寨店。1991年在虎坊桥起家的京天红已成为老北京地标性美食,但随着连锁化扩张,市场上悄然出现了山寨门店。让人唏嘘的是,正宗的京天红近日还因商标纠纷被他人告上法庭,“李鬼”打“李逵”的情节再次上演。

    “李鬼”京天红悄然开店

    今年年初,在虎坊桥驻扎28年的京天红因租约到期决定关店,消息传出后,老顾客纷纷赶来,宁可排几小时的队,也要吃上一口炸糕。在西城区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京天红炸糕得以继续在虎坊桥经营。这次闭店风波也让京天红决定加快开店,让更多区域老百姓就近买炸糕。但随着门店越开越多,市面上竟出现了真假难辨的“李鬼”京天红。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大兴区枣园路9号的一家“京天红炸糕店”,这家店门前张贴着商标注册证,店招牌的左下角标示着“北京嘉鹏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店内赫然写着“虎坊桥原班人马”。售卖窗口陈列着各色各样的小吃,两个工作人员正在厨房里炸炸糕。“最近天热,是销售淡季,平时人多,排队排到人行道边上。”负责售卖的工作人员介绍,这家店刚开张三个多月,早7时和晚8时是店里生意最好的时段。

    不过,品尝过这家“老牌炸糕”的居民反映,这家炸糕与虎坊桥的老店不太一样,“虎坊桥那一家是真的香,这家店炸糕皮儿没有那么薄,馅儿也没有那么足,我猜应该是加盟店吧。”

    在丰台区万源路,也有一家挂着“京天红”牌子的炸糕店,这家店半个月前刚开张。问及公司的具体名称时,工作人员称“公司名就叫京天红”。“我们的馅儿和面,还有这些货全是京天红总公司派人送过来,每天来一次。”她说。

    记者向京天红老店求证得知,这两家店都不是京天红自己开的分店。“我们最近经常接到投诉,一些老顾客抱怨在其他门店买的京天红炸糕口味不一样。”京天红创始人韩美俊说,今年新开十余家分店的同时,已经在市场上发现了4家山寨店。

    “正版”反被诉商标侵权

    更让韩美俊想不到的是,京天红炸糕刚开始连锁经营,就惹上了商标官司。今年以来,京天红炸糕苏州街分店、马家堡分店先后被告上了法庭。

    北京海淀法院网信息显示,原告刘先生诉称,其拥有“京天红”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炸糕、蛋糕、糕点等商品上。因认为自身注册的商标“京天红”未经许可被擅用在店面装饰、门头及产品销售中,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刘先生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将北京凤起龙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韩美俊解释,凤起龙游公司是京天红授权合作伙伴,今年双方共同出资开设苏州街分店,销售正宗京天红炸糕。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炸糕走红的京天红,竟然没有自己的炸糕商标?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刘先生于2013年获准注册国际分类为第30类的商标,具体类别为炸糕、蛋糕、月饼、冰淇淋等。近年来,刘先生还密集注册了不同类别的京天红商标,涉及广告、奶茶、咖啡馆等多种分类。而虎坊桥京天红此前仅于2009年申请注册了“京天红JTH”第43类商标,具体类别为备办宴席、饭店、住所、自助餐馆等。

    “我们对商标一窍不通,找商标代理公司帮忙注册,以为注册饭店类别就行了。”韩美俊说,由于当时商标保护意识弱,并没有对其他类别进行保护性注册。

    记者注意到,大兴区枣园路上的京天红炸糕店挂出的商标注册证,所列商标正是刘先生于2013年获准注册的第30类商标。

    恶意抢注商标将予驳回

    “‘李鬼’打‘李逵’的现象很常见,某个品牌一火,就会有人做仿冒品,即使是大品牌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安少宁表示,这是行业的共性问题。

    此前,网红小吃鲍师傅也曾陷入被山寨的烦恼,并走上了漫长的维权路。北京信久隆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周益霞介绍,这类案件维权成本非常高,从起诉一家山寨店到最终认定侵权,往往需要起码半年时间,“而且每家店都要做证据保全,在相应的管辖法院启动诉讼程序。”

    据了解,京天红已在今年4月密集提交19个有关“京天红”的商标注册申请,避免被人恶意抢注。京天红还组织律师团队向商评委提出,对被恶意抢注的商标进行无效宣告及撤销申请。

    周益霞介绍,商标局现已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恶意商标申请进行规制。今年1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施行。《商标法》第4条修订后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同时,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上限由3倍提升到5倍。

    今年2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8大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重复申请且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短期大量申请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等情况。


江苏华企立方市场部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