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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师傅”亮剑维权,仿冒者无处遁形

发布时间:2020-12-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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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师傅”自成为网红糕点品牌以来,在受到消费者热捧的同时,也饱受山寨、假冒等知识产权侵权困扰。为了给“鲍师傅”品牌正名,“鲍师傅”的运营商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在积极扩大经营的同时,在全国各地发起诉讼,向山寨“鲍师傅”“亮剑”。



  近日,“鲍师傅”的商标案有了新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鲍才胜公司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易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易尚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店铺单独或突出使用“鲍师傅”标识,侵犯了鲍才胜公司第12484211号“鲍师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未经许可,使用黄底红字“鲍师傅糕点”作为店铺门头,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在其公司的声明中多次提到鲍才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情况,系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易尚公司立刻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余元。



  “鲍师傅”品牌创始人鲍才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判决再次维护了‘鲍师傅’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表明,若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只要大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一定可以得到保障。”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判决警示经营者需注重提升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通过使用和宣传行为提升自己商标的知名度,逐渐积累商誉。在使用商标时,要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样式和核定范围使用商标,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否则有可能会面临侵权的风险。



  惊现同名店铺,双方各执一词



  据了解,2009年6月,鲍才胜与其妻彭某丽在北京创办了第一家以“鲍师傅”为核心品牌的“北京鲍师傅西饼屋”,之后一直沿用“鲍师傅”品牌,早期在店铺的门头均使用统一的黄底红字“鲍师傅糕点”门头。



  2013年4月,彭某丽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2015年5月,鲍才胜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等,鲍才胜系股东之一。2017年3月,鲍才胜公司经受让获得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相应权利。



  鲍才胜公司认为,易尚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其相同的糕点商品上使用“鲍师傅”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其擅自在自营或授权加盟商经营的糕点铺店面上使用与鲍师傅店面近似的包装装潢,而且标注“鲍师傅糕点”名称,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系鲍才胜公司提供,同时其在多种渠道上发布声明宣称自己生产销售的是正宗“鲍师傅”糕点产品,系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鲍才胜公司将易尚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称丰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易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4066万余元。



  鲍才胜公司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进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5年以来,该公司发现易尚公司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大肆宣传其为真正的‘鲍师傅’糕点,并通过加盟方式开设了大量的‘鲍师傅’糕点店,使消费者难以区分真假。这对‘鲍师傅’的正常经营产生了很大影响。一些加盟商在发现易尚公司并非真正的‘鲍师傅’后起诉、举报了易尚公司。”



  对于鲍才胜公司的指控,易尚公司不认可并表示,原告在第43类的类别上及餐饮服务的类别上没有合法的专有使用权,没有限制他人使用的权利,其对于人头像、“鲍师傅”汉字及拼音的商标在第43类的类别上,包含蛋糕店,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原告在市场上没有带有“鲍师傅”字样的预包装糕点,故原告的商标在第30类糕点产品上的知名度不高,无权跨类别主张权利;原告的装潢并非知名的装潢设计,有大量其他的店铺均是黄底红字的色彩搭配等。



  认定构成侵权,判赔300万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易尚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店铺等单独或突出使用“鲍师傅”标识,未规范使用其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ShiFu”文字及图商标,相关公众主要通过“鲍师傅”文字对该商标进行呼叫,该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指出,鲍才胜公司使用统一的黄底红字“鲍师傅糕点”门头店招,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且使用时间早于易尚公司。易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黄底红字“鲍师傅糕点”作为店铺门头,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鲍才胜公司与易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易尚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指出,易尚公司在公司声明中多次提到鲍才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情况,上述声明内容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在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容易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故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被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易尚公司立刻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余元。



  易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鲍才胜对本报记者表示:“法院判决再次认可了‘鲍师傅’的品牌知名度。‘鲍师傅’长期遭受山寨侵权困扰,公司已在全国18个地区选择了218个侵权较为严重的门店提起了诉讼。目前,上述案件中有183件已经通过判决、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案,案件结果均是侵权门店立即停止使用“鲍师傅”商标销售糕点,并赔偿侵权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注重商标布局,降低侵权风险



  “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侵权人通常会使用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或者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甚至将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戎朝表示,易尚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原告的“鲍师傅”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在同属糕点等商品上使用与“鲍师傅”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商誉,因此法院认定易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同业经营者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上述“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降低侵权风险?



  对此,戎朝建议,首先,经营者可以进行商标布局,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注册并使用自创商标。同时,经营者需要注重将商标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名称结合使用,如此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并且能够防范恶意抢注行为。



  其次,经营者在使用商标前,应当做好有效的商标检索工作,避免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冲突。在发现已有冲突的情况下,需要及时调整发展策略,变更商标或者取得许可。



  再次,经营者应当注重规范使用商标。在使用商标时,需要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样式和核定范围使用商标,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归根结底,经营者需要注重提升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通过使用和宣传行为提升自己商标的知名度,逐渐积累商誉,而不是试图攫取他人的商誉和品牌价值,这种行为是得不偿失的。”戎朝说。(本报记者 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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