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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酒庄跨界搞起了“拉菲”楼盘?不不,事实是……

发布时间:2020-08-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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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3家公司因在楼盘名称、营销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LAFITE”“拉斐水岸”等标识,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下称拉菲酒庄)500万元。

 

  楼盘擅用“LAFITE”引纠纷

 

  据了解,拉菲酒庄发现怀来利世鸿亚公司在涉案楼盘小区大门、小区配套设施及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宣传推广活动中突出使用“CHATEAU LAFITE”“拉斐水岸”等标识;其北京分公司在涉案楼盘北京营销中心墙壁、楼梯扶手、沙盘、楼书、一次性纸杯上等处突出使用“CHATEAU LAFITE”“拉斐水岸”等标识;北京利世鸿亚置业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使用“CHATEAU LAFITE拉斐水岸”标识,并在相关宣传视频广告中突出使用“CHATEAU LAFITE”“拉斐水岸”“拉斐”等标识,遂将上述3家公司诉至法院。

 

  拉菲酒庄在葡萄酒行业享有较高声望,“LAFITE”葡萄酒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并持续进行销售,国内百余份报纸、期刊先后就“拉菲”“LAFITE”葡萄酒进行了宣传报道。“LAFITE”“拉菲”商标在商标行政审查程序或诉讼程序中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宣传使用的持续时间和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拉菲酒庄的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第6186990号“拉菲”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中国境内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3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对拉菲酒庄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第6186990号“拉菲”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合考虑各被告之间的持股关系、隶属关系等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上述3家公司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3条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涉案“LAFITE”“拉菲”商标知名度较高、上述3家公司主观攀附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并结合商品房不同于普通商品,影响购买意愿、购买决定的因素通常包括区位、价格、户型、物业服务等多种因素的特殊属性,酌情确定上述3家公司共同赔偿拉菲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近年来,与楼盘名称有关的那些商标纠纷……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与楼盘名称等相关的商标纠纷频发。“宝格丽”“大悦城”“金茂”“孔雀城”“万裕”等都曾卷入与楼盘名称有关的商标纠纷。

 

  2020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诉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宝格丽”等名称,销毁含有相关用语的标牌、标识和宣传资料,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0万元。在该案中,与前述“拉菲”案一样,也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

 

  因认为在银川开发的“大阅城”楼盘项目攀附自己的商标商誉,拥有“大悦城”商标权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该项目开发商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建发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50万元。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万裕(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玉溪市发现一处名为“万裕润园”标识的楼盘。该楼盘楼房一层外立面安装有带有“万裕润园”的指示牌、顶部安装有“万裕生态城”字样的标志牌;通过该楼盘销售展示的楼盘俯视图、宣传海报、宣传册可知,该楼盘有数十幢楼以“万裕润园轻松生活家”为宣传标语。因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遭侵权,2017年,万裕集团将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玉溪市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3家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300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2018年,因认为自己注册的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孔雀城”未经授权被擅自使用在其他楼盘开发、销售及广告宣传中,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绵阳中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3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2018年8月20日,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展拓置业有限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两个房地产项目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针对此类案件,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楼盘项目的商品价值较高,相关商标纠纷涉及的市场利益较大,法院在此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除了考虑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还会考虑侵权行为的发生区域及持续时间,判决时往往会考虑实际经济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从而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吕可珂)



江苏华企立方市场部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