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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何解?

发布时间:2021-05-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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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大数据时代,平台资源进一步集中,边际成本无限下降。规模效应下,“赢家通吃”成为生存法则,垄断的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从多年前的“3Q大战”,到最近几年的天猫京东网购平台“二选一”“头腾大战”等,反垄断案件不断涌现。今年2月7日,《反垄断指南》正式版本发布,这标志着我国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已然进入了强监管时代。


  互联网平台竞争给反垄断法带来哪些挑战?如何平衡创新与竞争的关系?如何设计互联网平台并购反垄断救济措施?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联合主办的“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研讨会”上,专家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


  迎来新挑战


  大数据时代,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带来了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竞争也给反垄断法带来了新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表示,大数据时代和数字经济给法律制度带来冲击和挑战,数字经济中的市场竞争、平台竞争已经成为新兴且重要的竞争模式,寡占成为需要关注的市场结构,数据竞争、动态竞争成为新的竞争焦点。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反垄断视角下,如何实现公平交易的目标,如何理解创新与竞争的关系、创新与效率的关系,隐私保护问题能否以及如何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中都有待思索和解决。孟雁北认为,这些问题需要回归到反垄断法立法目标的思考中,这也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需要思考的本原性的问题,其将会影响制度设计以及反垄断法的司法与执法。


  孟雁北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另一个不得不思索的问题就是平台市场是如何生成、维持的。在整个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中,市场力量是关键的构成要件。平台市场力量的生成和维持具有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与传导效应等特殊性。因此,必须对平台市场力量的生成和维持进行深入的观察和研究,以此来科学地认定和评估平台的市场力量。数字平台竞争与传统产业竞争的一大区别就是价格要素的重要性相对弱化。平台经济出现了免费的商业模式,传统“没有价格就没有市场”的观念被突破,这种新特点的出现会给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带来诸多挑战,比如反垄断法如何规制数字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接口封锁行为等。总体来看,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框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但是规制中的考量要素和分析工具则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已经成为热点问题、焦点问题、难点问题。”针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表示,当前全球三大反垄断法域包括美国、欧盟、中国,都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高度重视并加强监管。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规模也处于世界第二位。从当下形势和未来发展两个层面考虑,中国对互联网市场的监管与规范,应该如何定位、遵循什么理念,需要遵循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规律,考虑中国互联网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黄勇认为,关于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国内外都并未突破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原理、分析模式、专业思路、证明标准,欧美已经出台或正在研讨的最新规则如此,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对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经营者集中等焦点问题的规定也是如此。


  黄勇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中央会议、文件中关于平台经济的表述,都强调两个原则,一是市场规范,二是产业发展,也就是说监管要起到促互联网行业和产业数字化发展的作用。与欧美不同,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处于多法共治、多部门共管的模式,如何协调适用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涉及竞争的条款,是一个挑战,值得进一步思考。


  破解待探索


  近年来,围绕平台经济并购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增多,如何附加限制性条件、设计救济措施值得思考。中国社科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表示,并购的案件绝大部分予以通过,极少会被完全禁止,还有一种状态是附加限制性条件,又称并购救济或合并救济。这是一种平衡的结果,既确保市场有效竞争,同时尽量维系市场交易产生的利益。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领域的并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数据原料封锁、隐私保护度降低、创新损害、平台力量杠杆传导。面临的挑战有动态市场中的结构救济更为复杂,结构救济难以维系数字救济领域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利益,扼杀性收购的事后拆分面临操作难题,“皇冠宝石”条款不易设计,算法能否剥离等。


  韩伟表示,行为救济在数字经济下相比于传统经济环境下的结构救济,其行为性条件更有空间,应当结合个案进行设计。较为重要的是结合消费者一侧,因为大量数字经济的反垄断案件,可能涉及到终极消费者,结合透明度、降低转换成本,行为救济将是未来趋势且将会愈发重要。平台互操作和数据可迁移是行为救济中最多的两大类“武器”。行为救济也有其劣势,比如难以执行与监督、成本可能过高、扭曲市场机制的风险可能过高等。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确保预期的反竞争效果与救济措施匹配,加强对行为救济方案可执行性的评估,警惕缺乏可操作性的行为承诺异化为企业申报策略,避免FRAND承诺泛化,升级防护墙条款,重视数据、算法、算力之间互补性对救济措施的影响,引入“条件”执行环节配套“义务”的仲裁机制,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行为救济监督执行方面的作用,定期对并购救济案件进行回溯评估。


  平台的自我优待在国际国内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引起了关注,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针对平台自我优待视野下的链接封禁问题进行分析。自我优待是指经营者对待自己或关联公司及其服务比对待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更有利。有多种角色的企业或平台利用自身在一个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在另一个市场上优待自己。例如搜索引擎平台利用搜索引擎为自己的其他产品导流,电商平台利用在本平台内交易的第三方信息,为自己经营的服务提供更具有竞争力的数据信息等。


  链接封禁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断开、屏蔽链接;采取差别待遇使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增加用户使用障碍;修改并控制链接及其跳转内容,干预用户行为。刘晓春表示,与传统经营行为不同,平台可能在竞争环境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它对自己以及关联的公司或服务,给出比竞争对手更加有利的条件。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需根据法律或特定场景对其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判断。(李思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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